使用后补助

晏东燕 田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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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适格申报单位:已在琼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其他应同时具备的条件: ⑴发生仪器使用情形的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以检测报告出具的日期为准。 ⑵仪器使用活动发生在非本单位(独立法人单位)之间。 ⑶发生仪器使用的用途:科学研究、产品研发、质量控制、技术改进。 ⑷使用的仪器必须属于大仪网成员单位的入网仪器(已经主管部门评审通过入网的仪器)。 ⑸仪器使用发生的实际费用以发票为准。认可的发票时间限定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存在实际使用活动发生在2023年度,发票或凭证与检测报告存在跨年度情形的,检测报告出具时间距离发票开具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一份发票总金额对应多份检测报告发生的支出,未区分提供每份检测报告对应费用具体金额的,不予认可。以开票系统截屏代替发票复印件的无效。
1.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单位在进行科学研究、产品研发、质量控制、技术改进时使用到非本单位的协作共用网内大型仪器,可申请使用后补助。 2.使用后补助资金的发放。以核定申报金额的40%比例予以发放。每家单位后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已使用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服务科技创新券发生的检测活动,不能再申请使用后补助。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