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动植物新品种研发创新与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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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南繁种业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和《关于支持南繁种业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实施细则》(三科技城规〔2023〕3号)
(一)申报基本条件: 1.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南繁种业“育繁推服”的企业。 2.主营业务须与种业、种业服务或种业配套直接相关。 3.企业诚信经营,近三年无违法违纪行为及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和法定代表人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事项申报要求: 1.申报主体应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行业代码为01、021、03、041、05、73、745、751的企业。 2.申报主要农作物、热带林木品种须取得植物新品种权;植物新品种权须取得农业农村部或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颁发的审定证书和植物新品种权证书。 3.申报主体与品种权人须为同一主体;单个品种不可重复申报;具有多个品种权人且非第一品种权人的,须提供共有品种权人的同意授权申报证明。 4.新品种(系)审定指在《十条措施》实施之日后取得国家或海南省审定证书或登记证书。 5.主要农作物范围以《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界定的范围为准。 6.热带林木品种包括椰子、橡胶、槟榔、花梨、沉香、油茶。 7.主要农作物同一品种分别获得国家和海南省新品种审定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进行奖励,可晋级补差。
企业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的畜禽新品种(配套系)或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的水产新品种,每个品种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企业通过国家、海南省审定的主要农作物新品种,每个品种按其审定级别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企业通过国家级审(认)定的热带林木品种,每个品种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一)《十条措施》及《实施细则》所称“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内(或科技城内)”的区域范围包括:1.三亚崖州湾科技城(中片区),即东起西线铁路、西至崖州湾滨海,南起港口路、北至宁远河;2.全球动植物种质资源引进中转基地,即月亮岛全境;3.中心渔港片区,即东临保港村,西至盐灶河,北抵G98环岛高速公路,南至崖州湾。具体以管理局届时更新的片区及对应的四至范围为准。 (二)《十条措施》及《实施细则》所称“首次认定”指从《十条措施》施行之日起第一次认定的情形。 (三)《十条措施》及《实施细则》所称“最高”、“以上”,均包含本数;“一次性”、“最高不超过”支持标准均指单个企业。 (四)《十条措施》及《实施细则》所涉及的金额均以“人民币”为单位。 (五)《十条措施》及《实施细则》中如有与管理局财政支持的其他同类或相似奖励或补贴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六)《十条措施》及《实施细则》涉及的政策补贴条款均以“事后补助”方式予以支持。同一事项在同一年度只可申请一次《十条措施》及《实施细则》项下奖励或补贴,不可重复申请。 (七)本申报指南中行业分类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及届时有效的行业分类标准执行。 (八)对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或补贴的企业不再享受《十条措施》同一类别或同一事项政策奖励或补贴。 (九)管理局每年在科技城官网发布公告,明确当年《十条措施》专项资金预算总额。年度兑现金额不得突破当年专项资金预算总额。当年申报金额达到当年预算总额则停止申报、兑现与补差。各企业当年享受《十条措施》项下奖励或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十)享受奖励或补贴的企业须书面承诺自获得奖励或补贴之日起五年内在科技城内实质性运营,否则需退还所获得的奖励或补贴资金。 (十一)本申报指南自《十条措施》和《实施细则》施行之日起生效。 (十二)本申报指南由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负责解释。本指南内容如有更新调整,则以届时更新调整并发布后的版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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