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种业企业品牌信用提升

政策服务城小二
线下受理
《关于支持南繁种业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和《关于支持南繁种业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实施细则》(三科技城规〔2023〕3号)
(一)申报基本条件: 1.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南繁种业“育繁推服”的企业。 2.主营业务须与种业、种业服务或种业配套直接相关。 3.企业诚信经营,近三年无违法违纪行为及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和法定代表人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事项申报要求: 1.申报主体应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行业代码为01、021、03、041、05的企业。 2.育繁推一体化种业企业指根据农业农村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认定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种业企业和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公布的中国水产种业育繁推一体化优势企业。 3.育繁推一体化种业企业仅支持在2020年1月1日后取得《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认定的企业和获选《中国水产种业育繁推一体化优势企业名录》的企业。 4.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指经国家、海南省、三亚市农业农村相关部门认定的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5.种子信用企业认定方为中国种子协会。 6.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和种子信用企业不同级别须为首次取得,可晋级补差。
首次认定的育繁推一体化种业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首次认定的国家、海南省、三亚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按其级别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首次认定的AAA级、AA级、A级种子信用的企业,按其级别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一)《十条措施》及《实施细则》所称“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内(或科技城内)”的区域范围包括:1.三亚崖州湾科技城(中片区),即东起西线铁路、西至崖州湾滨海,南起港口路、北至宁远河;2.全球动植物种质资源引进中转基地,即月亮岛全境;3.中心渔港片区,即东临保港村,西至盐灶河,北抵G98环岛高速公路,南至崖州湾。具体以管理局届时更新的片区及对应的四至范围为准。 (二)《十条措施》及《实施细则》所称“首次认定”指从《十条措施》施行之日起第一次认定的情形。 (三)《十条措施》及《实施细则》所称“最高”、“以上”,均包含本数;“一次性”、“最高不超过”支持标准均指单个企业。 (四)《十条措施》及《实施细则》所涉及的金额均以“人民币”为单位。 (五)《十条措施》及《实施细则》中如有与管理局财政支持的其他同类或相似奖励或补贴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六)《十条措施》及《实施细则》涉及的政策补贴条款均以“事后补助”方式予以支持。同一事项在同一年度只可申请一次《十条措施》及《实施细则》项下奖励或补贴,不可重复申请。 (七)本申报指南中行业分类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及届时有效的行业分类标准执行。 (八)对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或补贴的企业不再享受《十条措施》同一类别或同一事项政策奖励或补贴。 (九)管理局每年在科技城官网发布公告,明确当年《十条措施》专项资金预算总额。年度兑现金额不得突破当年专项资金预算总额。当年申报金额达到当年预算总额则停止申报、兑现与补差。各企业当年享受《十条措施》项下奖励或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十)享受奖励或补贴的企业须书面承诺自获得奖励或补贴之日起五年内在科技城内实质性运营,否则需退还所获得的奖励或补贴资金。 (十一)本申报指南自《十条措施》和《实施细则》施行之日起生效。 (十二)本申报指南由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负责解释。本指南内容如有更新调整,则以届时更新调整并发布后的版本为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