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国际种业推广与服务

政策服务城小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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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南繁种业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和《关于支持南繁种业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实施细则》(三科技城规〔2023〕3号)
(一)申报基本条件: 1.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南繁种业“育繁推服”的企业。 2.主营业务须与种业、种业服务或种业配套直接相关。 3.企业诚信经营,近三年无违法违纪行为及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和法定代表人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事项申报要求: 1.申报主体应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行业代码为01、021、03、041、05、511、5193、59、64、65、722、73、745、751的企业。 2.自主知识产权指企业须为研制、开发方之一,并作为知识产权权利主体。 3.申报主体须开展目的国农业研究或农业生产相关服务。 4.申报主体须提供国际业务市场发展规划与外贸出口情况介绍(须包含国际农业研究或农业生产相关推广服务事项)。 5.外贸种子包括农作物种子、水产苗种与热带林木种子(苗),具体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业农村部以及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颁布的品种审定(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或省推广新品种目录以及相关登记名录(目录)。 6.外贸出口货物须在三亚海关进行报关备案,国外销售总额以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对应商业发票为准。 7.申报主体上一年度国外销售总额须保持同比正增长,且不得低于近三个年度国外销售总额的最高值。 8.满足申报条件的企业每个年度均可申报。
支持企业在国际市场开展种业推广与服务,对具备自主知识产权品种且上一年度在国外销售总额达到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及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一)《十条措施》及《实施细则》所称“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内(或科技城内)”的区域范围包括:1.三亚崖州湾科技城(中片区),即东起西线铁路、西至崖州湾滨海,南起港口路、北至宁远河;2.全球动植物种质资源引进中转基地,即月亮岛全境;3.中心渔港片区,即东临保港村,西至盐灶河,北抵G98环岛高速公路,南至崖州湾。具体以管理局届时更新的片区及对应的四至范围为准。 (二)《十条措施》及《实施细则》所称“首次认定”指从《十条措施》施行之日起第一次认定的情形。 (三)《十条措施》及《实施细则》所称“最高”、“以上”,均包含本数;“一次性”、“最高不超过”支持标准均指单个企业。 (四)《十条措施》及《实施细则》所涉及的金额均以“人民币”为单位。 (五)《十条措施》及《实施细则》中如有与管理局财政支持的其他同类或相似奖励或补贴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六)《十条措施》及《实施细则》涉及的政策补贴条款均以“事后补助”方式予以支持。同一事项在同一年度只可申请一次《十条措施》及《实施细则》项下奖励或补贴,不可重复申请。 (七)本申报指南中行业分类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及届时有效的行业分类标准执行。 (八)对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或补贴的企业不再享受《十条措施》同一类别或同一事项政策奖励或补贴。 (九)管理局每年在科技城官网发布公告,明确当年《十条措施》专项资金预算总额。年度兑现金额不得突破当年专项资金预算总额。当年申报金额达到当年预算总额则停止申报、兑现与补差。各企业当年享受《十条措施》项下奖励或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十)享受奖励或补贴的企业须书面承诺自获得奖励或补贴之日起五年内在科技城内实质性运营,否则需退还所获得的奖励或补贴资金。 (十一)本申报指南自《十条措施》和《实施细则》施行之日起生效。 (十二)本申报指南由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负责解释。本指南内容如有更新调整,则以届时更新调整并发布后的版本为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