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度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

各市、县科技管理部门:

根据《海南省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琼府〔2020〕50号)和《海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管理办法》(琼科规〔2021〕3号)的有关规定,为做好2021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研发经费增量、整体迁入高新技术企业、高企培育库入库企业研发经费增量奖励资金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研发经费增量奖励申报条件详见《海南省高新技术企业研发经费增量奖励细则》(琼科规〔2021〕6号)第六条、第九条。

(二)整体迁入高新技术企业奖励申报条件详见《海南省整体迁入高新技术企业奖励细则》(琼科规〔2021〕5号)第四条、第五条。2020年后整体迁入我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申报此项奖励。

(三)2020年度高企培育库拟入库企业(见附件1)可申请高企培育库入库企业研发经费增量奖励。

二、奖励额度

(一)研发经费增量奖励:每年额度为企业年度研发经费增量的30%,规模以上企业(纳入省统计局一套表网报平台企业)不高于200万元人民币,其他企业不高于100万元人民币;研发经费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可加计扣除研发费”为准。

(二)整体迁入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按企业完成迁入注册后12个月的固定资产投资、研发投入等给予奖励,额度为企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5%或研发投入1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三)高企培育库入库企业研发经费增量奖励:不超过企业年度研发经费增量的25%。最高不超过50万元,研发经费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可加计扣除研发费”为准。

三、申报材料

(一)根据《海南省高新技术企业研发经费增量奖励细则》(琼科规〔2021〕6号),申报研发费用增量奖励的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1.2019年、2020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若企业2019年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未填报“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的,可以专项审计报告相关数据为准);

2.申请奖励经费在5万元(含)以上的企业,需出具2019年、2020年研发投入资金专项审计报告;

3.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增量奖励申请表(附件2)

(二)根据《海南省整体迁入高新技术企业奖励细则》(琼科规〔2021〕5号),申报整体迁入高新技术企业奖励的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研发经费奖励的企业需提供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迁入注册完成日至2020年12月31日)、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整体迁入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投入奖励申请表(附件3);

2.申请固定资产投入奖励的企业,需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明确投入的科目、时间和金额)及整体迁入高新技术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奖励申请表(见附件4);

(三)根据《海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管理办法》(琼科规〔2021〕3号),申报高企培育库入库企业研发经费奖励的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1.2019年、2020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2.申请奖励经费在5万元(含)以上的企业,需出具2019年、2020年研发投入资金专项审计报告;

3.高企培育库入库企业研发经费奖励申请表(见附件5)。

四、其他事项

(一)整体迁入高新技术企业奖励企业可自行选择是否今年申报。若今年申报,只可享受企业迁入注册完成日至2020年12月31日所产生的固定资产投资或研发投入奖励,第二年可享受研发增量补助;若完成迁入注册后12个月的下一年度申报,则可享受企业完成迁入注册后12个月的固定资产投资或研发投入奖励,不享受当年研发增量补助。此项奖励只可申报一次。

(二)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要明确研发费用来源,每年度只计算自有研发经费部分(即研发经费总额扣除当年来源于各级财政资助用于企业研发的费用),需要求申报企业如实填写财政对企业研发经费奖励,否则取消资格。

(三)企业需提供最新版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加盖所在地区税务部门公章。

(四)由于高企培育库入库企业研发经费奖励沿用原来相关规定,两年度均需按要求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如未按要求填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表则无法申报此项奖励。

(五)未按要求填报火炬统计调查及年度发展情况报告的高新技术企业不可申报相关奖励。

(六)各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发布本地区奖励申报通知,并组织本地区企业提交申报材料。各市县科技管理部门需结合本地区税务部门提供的数据对申请企业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具审核意见,于9月26日前填写附件表格汇总并将企业申报材料(电子版)一同报省科技厅复核。

联系人:省科技厅高新处唐志彪,65333680

通讯地址:海口市美兰区海府路89号省科技厅高新处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2021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