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南省旅游业高质量发展奖补资金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措施》相关规定,规范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推动我省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助力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和海南自贸港建设,我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了《海南省旅游业高质量发展奖补资金使用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

海南省财政厅

                           2022年7月7日

(联系人:省旅文厅王宁、省财政厅曾敏,联系电话:65325603、68531765)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旅游业高质量发展奖补资金使用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措施》相关规定,规范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推动我省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助力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和海南自贸港建设,根据《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措施》《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海南省旅游业高质量发展奖补资金,是指省本级财政设立的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资金当中,专项用于支持现代文旅服务业、旅游产业发展的财政资金(以下简称资金)。

第三条  省财政厅负责资金的预算安排,会同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以下简称省旅文厅)研究审定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资金;省旅文厅负责组织开展资金项目申报、初核、汇总;各市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会同市县财政部门,负责受理资金项目申报、初审等工作。

第二章  支持对象与方式

第四条  支持对象

申报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资格条件:

(一)在海南省内办理注册登记;

(二)财务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诚信守法经营、未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四)依法在海南省内申报纳税,无欠交税款或其它违反税收规定行为。

第五条  支持范围

(一)营业收入上规模奖励。对从2021年起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实质性运营现代文旅服务业(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限额以上住宿业等)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一次性奖励,以下简称“营收奖励”。

(二)固定资产投资奖励。旅游业项目年度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其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最高2000万元奖励,以下简称“固投奖励”。

(三)标准化奖励。对成功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的市县(区)给予1000万元(350万元)奖励;对成功创建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市县(区)的给予400万元(150万元)奖励;对成功创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奖励。新评为5A、4A和3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省认定的旅游小镇奖励100万元。对成功创建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省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国家级旅游休闲街区的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新评定的5椰级、4椰级、3椰级乡村旅游点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对新在中国特色旅游商品大赛和中国旅游商品大赛中获得金、银、铜奖的旅游商品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我省新评定的五星级酒店和四星级酒店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新评定的“金宿级”“银宿级”民宿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第六条  申报资金的项目单位应为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非营利性法人,申报标准化奖励中的“全域旅游示范区、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旅游休闲街区、旅游小镇”,可以市(县、区)或镇(街道)一级政府作为主体进行申报。

第七条  申报营收奖励的单位,应为纳入统计部门“四上”调查的在库单位,行业类别属于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住宿业、旅游业等旅游文化体育相关行业。申报固投奖励的旅游业项目,原则上要纳入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固定资产项目投资库。

第八条  申报标准化奖励中的“旅游商品类奖励”,获奖商品需实现产业化运营(由第三方或专家审核确定)。

第九条  全域旅游示范区、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旅游休闲街区、旅游小镇的奖励资金,原则上只能用于该区域内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三章  申报与审核流程

第十条  省旅文厅每年适时组织开展资金申报。申报单位根据省旅文厅下发的申报通知要求,分别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市县旅文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资金申请文件;

(二)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报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四)申报单位财务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相关证明文件;

(五)申报营业收入上规模奖励的,还需提供营业收入相关证明;

(六)申报固定资产投资奖励的,还需提供固定资产投资相关证明、申报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合同复印件等;

(七)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在申报资金时,涉及固定资产投资指标的,必须按照国家统计局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制度进行统计,并根据实际完成投资登陆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报送投资数据。项目单位涉及营业收入相关指标的,必须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和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核算。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所在市县旅文局收到资金申报材料后,应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推荐意见正式报送省旅文厅。市(县)政府作为申报主体的,直接将相关材料报送省旅文厅。

第十三条  省旅文厅在受理申报材料后,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或现场核查,并就是否已享受同类奖励、是否依法纳税及实质性运营、是否诚信经营以及其他需要确认的有关情况分别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省旅文厅根据评审意见及各部门意见核定扶持单位,通过惠企平台、官方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省旅文厅向省财政厅提交资金分配方案,省财政厅按程序拨付资金。

第四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资金的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按《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琼财建〔2021〕961号)执行。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应保证出具的材料真实有效。项目单位违反规定骗取、使用财政资金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省旅文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或行业发展情况发生变化时,省旅文厅、省财政厅将根据实际情况对细则适时修订。

第十八条  涉企资助资金需在海南省惠企政策兑现服务系统上操作,实现网上申报、网上受理、在线公示。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