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财政局民航三亚监管局关于印发《三亚市阶段性实施国内客运航班运行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国内运输航空公司: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民航局关于阶段性实施国内客运航班运行财政补贴的通知》(财建〔2022〕142号)要求,我们制定了《三亚市阶段性实施国内客运航班运行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亚市财政局

民航三亚监管局

(联系人:黄振云,联系电话:88869912)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阶段性实施国内客运航班运行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缓解民航企业的经营压力,夯实民航安全基础,支持民航业安全稳定和纾困发展,根据《财政部民航局关于阶段性实施国内客运航班运行财政补贴的通知》(财建〔2022〕142号)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财政补贴是指为支持民航业安全稳定和纾困发展,由中央财政与三亚市级财政按照65%:35%比例共同承担,对国内运输航空公司经营的从三亚起飞的国内客运航班(其中:经停航班仅为三亚凤凰国际机场起飞航段)所给予的阶段性财政补贴资金。

第二章 财政补贴启动条件

第三条 按照国家政策要求,原则上当每周内日均国内客运航班量低于或等于4500班(保持安全运行最低飞行航班数)时,启动财政补贴。

第三章 补贴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 国内运输航空公司执飞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从三亚起飞的国内客运航班,纳入资金支持范围。

(一) 国内客运航班,不含港澳台航班、承担重大紧

急运输任务的航班、调机、公务机等。

(二) 实际运行的每周内日均国内客运航班量未超过保持安全运行最低飞行航班数。经停航班按每条航段起飞港分别核算。

(三) 每周每条航段平均客座率未超过75%。多家运输航空公司共飞同一航段,按各公司该航段周平均客座率计算。

(四) 航班实际收入无法覆盖变动成本。

第四章 补贴标准和期限

第五条 补贴标准:对国内客运航班实际收入扣减变动成本后的亏损额给予补贴。设定最高亏损额补贴标准上限为每小时2 · 4万元。

政策实施期限:2022年5月21日至2022年7月20日。

第五章 申报、资金来源和拨付方式

第六条 根据《民航局财务司关于做好国内客运航班运行财政补贴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局发明电〔2022〕1212号)规定,从5月21日起,符合条件的国内运输航空公司,通过互联网登录民航财务管理信息系统中转服务器VPN(地址:https://114.255.25.14/svpn)“国内客运航班补贴"模块,如实填报《国内客运航班运行财政补贴资金申报表》。每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正式申请报告、民航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导出的申报表连同执飞航段、班次、飞行时长(轮挡时间)、客座率、航班实际收入、变动成本等相关证明材料盖章后报送三亚市财政局。

第七条 三亚市财政局负责对航空公司的补贴申请进行初审,民航三亚监管局(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派出机构)根据初审结果进行复核,最后根据复核结果将中央和地方财政应补贴的资金足额拨付给航空公司。

第六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财政部门会同民航三亚监管局编制财政补贴资金整体绩效目标,并分别报送省级财政部门和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审核。同时按月分别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绩效目标实现情况。

第九条 政策执行期结束后一个月内,财政部门会同民航三亚监管局分别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航班补贴实际执行情况、地方补贴资金到位情况。

第十条 三亚市财政局、民航三亚监管局要跟踪阶段性财政补贴的实施效果,充分发挥财政补贴政策的正向引导作用,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三亚市财政局、民航三亚监管局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要求,做好年度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二条 国内运输航空公司要从保障航空安全大局出发,真正将补贴资金用于提升安全服务能力,弥补航班运行亏损。坚决杜绝为争取补贴资金随意调整航班、恶意低价竞争甚至骗补等行为,不得将补贴资金用于建设项目等与国内客运航班运行无关的支出。航空公司收到补贴资金后,按照国家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三条 国内运输航空公司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补贴资金。审核中发现虚报、瞒报的,除取消公司申请资格外,责令其退回补贴所得。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行为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司法机关。

第十四 财政补贴资金接受各级审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审计监督和检查,各有关单位和公司应在各自职责和业务范围内协助做好审计监督检查工作,认真配合有关部门工作并提供必要工作条件。对有关部门决定要求纠正处理的问题,在规定时限内整改执行完毕。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三亚市财政局会同民航三亚监管局共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