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澄迈数字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海南澄迈数字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积极探索政府资金市场化运作模式,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效应,加强对澄迈县重点园区、重点产业的支持,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印发的《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琼府办〔2021〕71号)、中共澄迈县委办公室印发的《澄迈县县属国有企业改革方案》(澄办字〔2021〕31号)文件,结合本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海南澄迈数字产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引导基金”)是指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由澄迈县财政局通过资金安排,通过海南生态软件园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注资海南生态软件园管理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展公司”),由发展公司与海南澄迈发展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澄基金管理公司”)及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县级政府投资母基金,产业引导基金投资原则上采用“母-子基金”及股权直投方式运作。

第三条 产业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通过专业化投资运营管理,促进基金持续健康运行,保障政策目标有效实现。

第二章 管理架构与职责

第四条 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架构主要包括产业引导基金主管单位、产业引导基金出资人、产业引导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和托管银行等。

第五条 产业引导基金主管单位

管理局作为产业引导基金的主管单位,对产业引导基金整体运营及重大事项进行监督,支持被投基金及企业发展,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对产业引导基金的运营监管,对产业引导基金年度经营情况、投资情况、退出清算、利润分配事项进行监督、考核、审计等工作,委派人员列席产业引导基金投资决策会议,查阅相关文件;

(二)向产业引导基金派驻观察员;

(三)协调各级部门,支持产业引导基金旗下子基金及子基金投资的县域内企业发展,包括但不限于为子基金提供项目信息和项目对接支持,为子基金投资的企业争取政策配套支持;

(四)履行作为产业引导基金主管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及其他职责;

(五)落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观察员不参与投资决策,但有权参与产业引导基金募、投、管、退的全流程,包括但不限于参与产业引导基金子基金的遴选,项目的投资尽调、列席投决会、监督基金投决程序、投资方向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当投资决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及合伙协议的规定或超出投资范围时,观察员可要求暂停基金相关业务,并要求基金管理人采取相关措施。

第六条 产业引导基金出资人

产业引导基金出资人依法享有资产收益、运营管理等出资人权利,促进政策目标落实,保障出资权益,接受产业引导基金主管单位的监督和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照法律、法规履行产业引导基金出资人职责;

(二)根据有关规定向产业引导基金投决会派驻委员,参与投资项目决策;

(三)指导产业引导基金募、投、管、退相关工作;

(四)提交投决会审议产业引导基金年度投资计划;

(五)协助管理局履行主管单位相关职责;

(六)履行作为产业引导基金出资人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产业引导基金管理人

海澄基金管理公司拟担任产业引导基金管理人,负责管理与运营产业引导基金,落实基金的政策目标,做好风险防范,接受产业引导基金主管单位的监督和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资金管理、绩效评价、风险控制等相关制度,报投决会审定;

(二)拟定产业引导基金年度投资计划,报产业引导基金出资人提交投决会审定;

(三)向产业引导基金投决会派驻委员,对上投决会项目组织专家评审;

(四)负责产业引导基金的设立、备案、募资及运行管理等工作;

(五)根据产业引导基金相关规章制度,贯彻落实投决会审议的产业引导基金年度投资计划;

(六)要求被投资的子基金和直投项目按照相关要求定期报送运营信息,监督子基金和直投项目的投资和运作;

(七)经合伙人一致同意后聘请中介机构对产业引导基金进行年度审计;

(八)报送产业引导基金投资运行情况等相关事项报告;

(九)负责落实产业引导基金的退出清算、利润分配等工作;

(十)履行作为产业引导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职责。

经产业引导基金主管单位批准并履行相关程序后,产业引导基金出资人可邀请市场化基金管理机构担任基金管理人。

第八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

产业引导基金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决会”),作为产业引导基金的重大事项决策及协调议事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澄迈县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导向,确定产业引导基金主要投资方向;

(二)审议产业引导基金投资经营相关制度;

(三)审议和调整产业引导基金年度投资计划、投决会议事规则;

(四)审议产业引导基金投资子基金及直投项目等重大事项;

(五)履行投决会的其他职责。

投决会由产业引导基金管理人负责设立,投决会委员不少于5名,实行多数票通过制。原则上,投决会委员由产业引导基金出资人及产业引导基金管理人组成。原则上,发展公司持有不低于一票,产业引导基金管理人持有不低于一票,其余产业引导基金出资人根据有关规定持票,投决会委员可根据产业引导基金募资情况进行调整,具体情况以合伙协议约定为准。

第九条 托管银行

产业引导基金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在澄迈县域内具有托管资质的银行建立基金专户,由银行进行合规的基金托管,并负责账户管理、资金清算、资金保管等有关事宜。

第三章 投资范围与基金运营

第十条 产业引导基金以服务澄迈县发展战略,推进产业聚集及升级为宗旨,重点投向以下领域:

(一)区块链、数字文体、数字健康、数字金融等重点园区优势产业;

(二)集成电路、人工智能、高端装备制造、信息通信、新材料、CCUS、清洁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行业及先导行业;

(三)“专精特新”等企业;

(四)其他澄迈县重点发展的产业。

第十一条 产业引导基金采用投资市场子基金与直接投资相结合的投资方式。原则上投向市场子基金规模比例不低于产业引导基金规模的80%,股权直投规模比例不高于产业引导基金规模的20%。

第十二条 产业引导基金出资设立子基金应公开透明,按照申报、尽调、评审、决策和公示等程序公开遴选子基金拟合作机构,操作流程如下:

(一)基金申报。由产业引导基金管理人向社会公开发布基金申报指南,拟申请产业引导基金投资的子基金及子基金管理团队,根据申报指南要求进行申报;

(二)项目预审。产业引导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管理办法、申报指南等对申报方案进行材料预审,产业引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申报机构数量、当期资金规模等因素自主决策,择优选择通过预审的机构。若有其他重大事项,需对项目进行立项,产业引导基金管理人提请投决会召开立项会,立项会决策事项按照投决会流程进行;

(三)尽职调查。产业引导基金管理人会同第三方机构对通过预审的项目申报机构进行尽职调查,提出拟合作项目的尽职调查报告和投资建议、拟订具体项目投资方案;

(四)评审决策。产业引导基金管理人组织投决会对子基金及子基金管理团队提出的申请资料和方案、产业引导基金管理人提出的尽职调查报告和投资建议进行独立评审,决策拟合作子基金管理机构及投资方案;

(五)社会公示。产业引导基金管理人对通过审定的投资方案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六)方案实施。子基金投资方案由产业引导基金管理人组织实施。

除公开征集外,产业引导基金可在履行相关程序后邀请相关机构设立子基金,但应在批准设立子基金前予以公示。对已通过海南自贸港建设投资基金遴选程序,同时申报产业引导基金的子基金,可免去上述操作流程并以自贸港基金遴选结果为准。

第十三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按照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管理团队稳定,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以及风险承担能力;对子基金认缴出资比例不低于1%;

(二)具备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以及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管理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四)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资产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第十四条 子基金的设立、运作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产业引导基金投资单只市场子基金原则上不超过单只子基金总规模的30%,且末位出资到位;

(二)产业引导基金不作为子基金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不控股子基金,不直接参与、干预子基金运营管理;

(三)子基金投资于澄迈县企业资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产业引导基金对子基金出资额的1.2倍,并应至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子基金所投企业注册地位于澄迈县;

2.子基金存续期内,所投企业迁入澄迈县内、被在澄迈县注册的企业收购或者在澄迈县内设立子公司;

3.子基金设立后,子基金管理公司在管的其他非县内政府投资基金新增投资的注册在澄迈县的企业;

4.子基金设立后,子基金管理公司关联企业新增投资注册在澄迈县的企业或机构。

(四)子基金管理公司每年按照不超过子基金实缴规模的2%收取管理费。

第十五条 子基金通过公开上市、股权转让、股权回购和清算等市场化方式退出,或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择机退出。

第十六条 产业引导基金进行直接股权投资,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原则上投资于澄迈县以外的企业不超过直投额度的50%;

(二)股权投资出资形成的股权占被投企业总股本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0%;

(三)原则上不作为被投资企业第一大股东,不控股被投资企业;

(四)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第十七条 产业引导基金按照项目遴选、立项决策、尽职调查、投资决策、签署法律文件、投后管理、投资退出等流程落实直投项目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产业引导基金管理人可为被投企业提供增值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协助企业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帮助企业对接其他投资方,协助企业对接相关职能部门争取政策支持等。

第十九条 直投项目通过公开上市、股权转让、股权回购和清算等市场化方式退出,或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择机退出。

第二十条 为更好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产业引导基金以获得的超额收益为限,按子基金返投任务完成情况对管理人和社会出资人实行分档让利。子基金投资县内企业金额达到产业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倍、2.5倍、3倍的,产业引导基金可分别将该子基金投资所得超额收益的20%、40%和60%进行让利。

第四章 风险控制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产业引导基金管理人应建立风险控制机制,加强对子基金投后管理和服务,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资金安全。

第二十二条 子基金各出资方应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分配或亏损负担方式。产业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且不得向其他出资方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

第二十三条 基金闲置资金应投资于银行存款、国债、地方政府债和政策性金融债等安全性和流动性较好的固定收益类资产。

第二十四条 子基金应优先委托在澄迈县内设立的有资质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由子基金管理机构自行确定。

第二十五条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担保、抵押、借(存)款等业务;但以股权投资为目的,按照合同约定为被投企业提供1年期限以内的借款、担保除外。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二十六条 在子基金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产业引导基金可以单方选择退出:

(一)子基金设立方案确认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二)产业引导基金资金拨付到子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子基金未完成任何投资项目的;

(三)子基金主要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四)子基金未按协议约定投资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协议约定情形的。

第二十七条 在直投项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产业引导基金可以单方选择退出:

(一)股权投资资金拨付到被投企业账户6个月以上,被投企业未开展实质性业务的;

(二)被投企业或者控股股东严重违反项目股权投资协议约定的;

(三)被投企业资产或者控股股东持有的股权被行政、司法机关查封的;

(四)被投企业被勒令停止营业超过1个月的;

(五)其他特殊情况,包括实际控制人失联、股东会议无法正常召开、面临重大诉讼、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

第二十八条 产业引导基金管理人应当定期向基金主管单位和出资人报告基金运行情况、财务会计情况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重大情况,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

第二十九条 产业引导基金应当接受基金主管单位对基金运行情况的监督、审计。对产业引导基金运作中不按照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资金等行为,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条 建立容错机制,鼓励大胆创新。产业引导基金运作遵循客观规律,合理容忍正常的投资风险,不将正常投资风险作为追责依据。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三十一条 管理局负责对产业引导基金整体投资运营情况开展绩效评价,但不对单只子基金或单个项目盈亏进行考核。在每年9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十二条 绩效评价结果实施百分制和四级分类。四个级别分别是:优秀:90(含)—100分;良好:80(含)—90分(不含);合格:60(含)—80分(不含);较差:60分以下。

第三十三条 绩效评价指标主要包括政策指标、效益指标和管理指标等:

(一)政策指标(40分)。主要考核基金落实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情况,撬动社会资本情况,投向县内项目情况,支持园区发展情况,支持产业发展情况,资本招商情况等。

(二)效益指标(30分)。主要考核基金投资进度情况、投资回报情况等。

(三)管理指标(30分)。主要考核基金规范管理情况,包括信息报告、资金使用监控和风险控制等情况;投后增值服务情况;项目储备情况等。

第三十四条 管理局根据产业引导基金运行的不同阶段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定本年度考核指标的具体标准及权重,自行或通过聘请中介机构等方式开展绩效评价。同时,根据考核评价结果,确定基金考核评价等级,并将考核评价结果和相关工作建议书面报送县政府。

第三十五条 产业引导基金出资人和基金管理公司应积极配合绩效评价,按要求及时提供资料和反馈情况,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六条 产业引导基金绩效评价结果与管理费支付等指标挂钩。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按年度管理费100%进行支付;良好的,按80%进行支付;合格的,按60%进行支付;较差的,按40%进行支付。

第三十七条 子基金应在有限合伙协议等文件中约定绩效目标,设定绩效激励约束条款,确保绩效评价结果在子基金层面的有效应用。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海南生态软件园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