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澄迈县2022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奖励措施》的通知

澄迈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关于印发《澄迈县2022年新能源汽车

推广应用奖励措施》的通知

 

各镇党委和人民政府、金安筹备组,县委各部门,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各单位:

《澄迈县2022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奖励措施》已经澄迈十六届县政府第11次“两重一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澄迈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代章)

        2022年8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澄迈县2022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奖励措施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清洁能源汽车发展规划》,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确保完成我县2022年新能源汽车推广任务,助力全省“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现结合《海南省2022年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若干措施》和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一、奖励对象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在本省购买(购买日期以发票为准),并在2023年1月15日之前完成在澄迈县初次注册登记且未超出奖励总量控制范围的新能源汽车新车适用本《措施》。

二、奖励措施及标准

(一)实行总量控制

奖励总量不超过800辆(含)。具体按照购车对象申报新能源汽车上牌办结时间的先后排序进行奖励(以澄迈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车辆管理所出具的清单为准)。

(二)具体措施

1.对单位或企业名义购买的新能源汽车,且在我县完成初次注册登记上牌的,每辆车奖励3000元。

2.对县外户籍的个人购买的新能源汽车,且在我县完成初次注册登记上牌的,每辆奖励3000元。

3.对本县户籍或在本县工作且缴纳社保满一年的个人购买的新能源汽车,且在我县完成初次注册登记上牌的,每辆奖励6000元。

三、申报要求及程序

(一)申报要求

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的新能源汽车不列入本措施奖励范围。每辆新能源汽车新车只能申请一次县级奖励资金,省、县两级奖补资金可叠加申请。凡是享受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奖励用户,车辆自初次登记上牌办结之日起,2年内不得办理过户,违者将取消其获得的奖励资格,并追缴奖励资金。

(二)申报与审核程序 

1.申报。县工业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发布申报通知后,满足申报要求的购车用户通过“海易兑”系统自主进行申报,申报截止日期为2023年1月15日,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

2.审核。县工业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按照购车用户申报实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拟定奖励名单和奖励金额。

3.公示。对拟定的奖励名单和奖励金额通过“海易兑”系统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7个工作日。

4.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后,县工业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按关程序申请核拨奖补资金。

四、资金安排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奖励资金实行年初清算,拨付上一年度金额,奖励资金由县级财政予以安排。

五、其他

申请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奖励资金的购车用户,须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取消奖补资格,并依法追索已拨付的奖励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