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为推动我省会计审计专业服务机构高质量发展,全面提高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措施的通知》(琼府办〔2021〕65号)《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建〔2021〕961号)规定,制定了《海南省会计审计专业服务机构营业收入上规模奖励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
2022年8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会计审计专业服务机构营业收入上规模奖励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现代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上规模的激励作用,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措施的通知》(琼府办〔2021〕65号)、《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建〔2021〕961号)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会计审计专业服务机构营业收入上规模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是指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资金用于激励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上规模的奖励资金。
第三条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开展奖励资金的申报、审核、公示、绩效评估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申报单位对资金真实申报、合规和有效使用承担主体责任。
第二章 奖励对象、方式与标准
第五条 申报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
1. 在海南省内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分支机构;
2. 申报时未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经营异常名录、信用中国网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无欠缴税款;
3. 申报单位营业收入纳入海南省统计,自设立之日起年营业收入在2021年及以后首次达标,2020年及以前达标的不再追溯;
4. 申报通知明确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奖励资金采取事后奖补,自2022年起每年对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达标的企业给予奖励。
1. 对申报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的实质性运营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分支机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2. 对申报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3亿元的实质性运营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分支机构,给予80万元一次性奖励;
3. 对申报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的实质性运营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分支机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4. 对申报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的实质性运营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分支机构,给予15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三章 申报材料及程序
第七条 申报单位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 资金申请表(见附件);
2. 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3. 申报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4. 申报单位对资金申请表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第八条 申报程序。
1. 申请。省财政厅印发申报通知,申报单位按要求提交申请。
2. 审核。省财政厅核查申报单位年营业收入情况,审核通过后,确定予以支持的单位和奖励资金额度。
3. 公示。审核结果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和海南省惠企政策兑现服务系统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省财政厅按相关程序申请核拨经费。
奖励资金的申报在海南省惠企政策兑现服务系统上操作,实现网上申报、受理、公示、拨付。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九条 省财政厅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要求,做好年度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条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使用奖励资金的单位,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追究相关责任,且五年内不得申请奖励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实施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海南省会计审计专业服务机构营业收入上规模奖励资金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