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白沙黎族自治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委常委会、县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22日
白沙黎族自治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白沙黎族自治县旅游发展奖励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激励作用,提高奖励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县旅游产业健康发展,根据我县旅游发展奖励政策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旅游发展奖励资金的来源为:
(一)县级财政预算安排;
(二)其他来源。
第三条【安排原则】 专项奖励资金安排应当坚持公开竞争、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总量控制、注重绩效、跟踪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使用方向】 旅游发展专项奖励资金属于财政专项资金的,必须专款专用。
第五条【管理主体及职责】 专项奖励资金由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和县财政局负责管理。
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本县实际情况,提出年度专项资金奖励方向和奖励重点,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公示,拟定项目奖励资金安排计划,上报县政府审批后并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绩效自评和信息公开。
县财政局负责专项奖励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绩效考评。
第六条【信息公开】 实行专项奖励资金信息公开制度。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和县财政局应当按照“谁分配、谁公开”的原则,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分别负责公开专项奖励资金信息。内容包括奖励资金金额、来源、分配标准、分配方法等专项奖励资金申报指南,以及专项奖励资金分配结果、专项奖励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公开接受和处理投诉情况等。
第七条【执行期限】 专项资金执行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确需延期,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提出延期意见,经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使用方式
第八条【支持范围】 旅游发展专项奖励资金的奖励范围:
(一)重点旅游项目建设。主要用于奖励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和重点旅游项目开发,以及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及完善等。其中重点奖励国家3A以上(含3A)旅游景区(点)的旅游建设项目;
(二)乡村旅游开发,主要用于奖励带动农民脱贫致富的旅游开发项目以及基础服务设施建设,奖励椰级乡村旅游点建设;
(三)旅游新业态项目。主要用于奖励文化旅游、红色旅游、生态旅游、体育旅游、自驾车营地等旅游新业态项目;
(四)旅游基础工作。主要用于奖励旅游项目库建设、旅游信息化建设、旅游人才培训等;
(五)旅游营销。主要用于为奖励国内外旅游市场而举行的重大宣传促销活动、节庆活动和大型体育赛事,以及网络促销、重大活动策划、广告宣传、宣传品设计与制作等;
(六)旅游商品研发。主要用于奖励全县旅游商品的研发,重点扶持文化旅游纪念品、手工艺品和特色旅游商品等;
(七)旅游规划编制。主要用于奖励全县旅游发展规划、专项旅游规划的编制工作;适当奖励各乡镇旅游规划编制;
(八)旅游咨询服务体系建设。用于奖励旅游咨询服务中心、旅游标识和旅游厕所等;
(九)旅游市场开拓。对新开发收费的景区景点及椰级乡村旅游点及游乐体验项目,依据影响力,可以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适当补贴。
(十)旅游产品开发。 支持企业在机场、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旅游集散中心、大型综合体等游客聚集区域建立文创产品和旅游商品专营店(示范店)。专营店(示范店)实行统一形象标识和规范化管理服务,与电商平台、物流企业紧密合作,为消费者提供便利服务。达到标准要求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资金补贴,并通过白沙旅文体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向消费者推荐。
第九条【扶持方式】 专项资金扶持方式采取奖励的方式。
奖励
创优评级奖励。对新评为5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奖励200万元;新评为4A级旅游景区、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奖励100万元;新评为3A级旅游景区的奖励50万元;对新获得省级认定的旅游小镇奖励50万元;对新获得省级认定的特色旅游街区奖励50万元;新评定的5椰级、4椰级乡村旅游点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新在中国特色旅游商品大赛和中国旅游商品大赛中获得金、银、铜奖的旅游商品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对新在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主办的旅游商品大赛中获得金、银、铜奖的旅游商品企业,分别奖励2.5万元、1.5万元、1万元;对我县新评定的五星级酒店和四星级酒店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我县新评定的省级“金宿级”“银宿级”民宿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我县新评定的国家级5A级、4A级、3A级旅行社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旅游市场开拓奖励。对在国内注册具有合法资质的旅行社及分社,组织客源(10人及以上的团队)到我县行政辖区内开展旅游活动两天一晚及以上的,奖励旅行社50元/人次/晚;组织房车(每台车至少有三名以上游客)到我县行政辖区内开展旅游活动两天一晚及以上的,奖励具有旅游业务经营资质的组织机构150元/辆;对组织县外会议团队到我县旅游饭店开展会议活动并过夜一次性达到50人次及以上的,奖励在国内注册具有合法资质的会议承办单位50元/人次/晚;对组织研学旅游团到我县A级景区或乡村旅游点开展研学旅游活动并过夜的,奖励在国内注册具有合法资质的机构50元/人次/晚。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申报资格条件】 申报专项奖励资金的单位,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在国内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依法在国内纳税,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无偷税漏税行为;
(四)企业正常发放职工工资,按国家规定给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五)申请奖励的旅行社应同时具备:依法依规设立、组织或承接旅游团组资质;申请奖补当年未受到文化和旅游部门行政处罚、无重大旅游安全责任事故。
第十一条【项目奖励条件】 申报奖励的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我县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和“多规合一”;
(二)具有科学的建设发展规划与项目可行性报告,必须经旅游主管部门批准;
(三)符合白沙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四)旅游商品企业必须具有实质性的市场销售的生产产品。
(五)与旅游产业相关的车站、码头等交通设施建设项目,不能申报县旅游产业发展奖励专项资金;
第四章 资金申报材料和管理程序
第十二条【旅文局奖励申报】 由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申报的奖励资金申请,按照政府奖励资金审批流程执行。
第十三条【申报材料】 符合支持范围和申报条件的奖励单位,根据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和县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年度申报通知的要求,向两部门提交下列专项奖励资金的申报材料:
(一)专项奖励资金申请文件(包括奖励单位基本情况、项目背景总投资和资金来源、申报奖励的政策依据和资金奖励方式,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影响力和绩效及带动示范作用);
(二)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项目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方案;
(四)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文件、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用地的批准或备案文件;
(五)项目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的证明材料及相关支出财务凭证复印件;
(六)项目相关证书、合同复印件;
(七)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八)申请A级景区、星级酒店、民宿、旅游小镇、旅游度假区、椰级旅游点等有关奖励的,需提供新获得的A级旅游景区、星级酒店、民宿、旅游小镇、旅游度假区、椰级旅游点等有关标牌和相关证书、文件资料;
(九)与奖励资金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
(十) 团队奖补所需材料
1.旅行社资质复印件
2.电子行程单(或团队行程保险单)
3.游客信息表(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游客签名)
4.酒店登记入住的公安系统导出游客名单
5.导游证件复印件;
第五章 项目审定和报批
第十四条【审批程序】 提交项目奖励资金申报文件报县政府同意后,县财政直接从专项奖励资金拨付使用。对于创优评级奖励、旅游市场开拓奖励项目,奖励资金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单个项目,由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审核后报县财政局备案,县财政直接从专项奖励资金拨付使用。奖补实行申报制度,经过申请、确认、核实通过后十个工作日内按标准进行奖补。具体流程为旅行社上报奖补申请相关材料后,经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工作人员审核,根据通知上交发票、申请书、审核材料。
第十五条【奖励项目审批】 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和县财政局在收到项目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后60个工作日内(遇到特殊情况延长15个工作日)完成项目评审方案制定、专家评审、项目确定、项目公示、项目报批工作。
项目评审方案的制定: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财政局根据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和项目申报通知的要求,制定项目评审方案,明确评审规则和评分标准,作为专家评审的依据。
奖励项目评审: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和财政局组织专家对奖励项目进行评审,公开竞争。专家不少于3人单数组成,邀请纪委监察部门派员参加;
第十六条【项目公示】 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和县财政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核定的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项目,并在白沙县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项目报批】 项目经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由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和财政局联合行文向县政府批准旅游产业奖励资金使用计划,并附专家评审意见材料;
第六章 奖励资金拨付和监管
第十八条【资金拨付程序】 项目奖励资金使用计划经县政府批复同意后;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会同县财政局共同到项目实地核查,并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将奖励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创优评级奖励、旅游市场开拓等项目,奖励资金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单个项目,由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审核后报县财政局备案,县财政局直接从专项奖励资金拨付给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作为专项奖励资金使用。
第十九条【资金使用】 项目单位收到资金奖励,计入营业外收入;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财政政策规定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监督检查】 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县财政局应当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加强岗位之间、工作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实行严格的资金审批、关键岗位人员定期轮岗等制度。
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对专项奖励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问题,对检查发现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县财政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专项奖励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实行常态化监督检查,每年按照规定组织专项检查或重点抽查,必要时将检查结果向县政府报告、向社会公开,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和县财政局应当积极配合审计机关对专项奖励资金进行审计监督,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绩效评价】 县财政局应当指导、监督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开展专项奖励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县财政局和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专家、社会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
专项奖励资金执行期满后,县财政局应当组织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对专项奖励资金绩效情况开展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县政府报告。评价结果将作为专项奖励资金是否保留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资金使用情况报送】 获得专项资金奖励的项目单位,要于每年年底前向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和县财政局报送奖励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取得的社会、经济效益等情况(包括纳税情况、解决社会就业情况)。
第二十三条【管理费设置】 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和县财政局每年可从专项奖励资金中列出不超过2%的管理经费,用于专项资金项目评审、工作设备购置、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等。
第二十四条【法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外,取消项目申报单位三年内享受专项奖励资金的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相关法规规定对有关违法行为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一)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财政资金的;
(二)擅自变更奖励项目内容的;
(三)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奖励资金的;
(四)同一项目重复申报的。
第二十五条【责任追究】 旅游、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未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核项目申报资料和实施监督管理,由上级机关给予通报批评;造成资金浪费或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
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审核与评审过程中,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其主管单位(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应用解释】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