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生态软件园管理局支持园区企业认定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海南生态软件园管理局

支持园区企业认定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培育发展创新创业型科技企业,鼓励海南生态软件园(以下简称园区)企业积极申报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推动园区科技创新领域发展,根据《海南省以超常规手段打赢科技创新翻身仗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琼府办〔2021〕24号)《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琼科规〔2021〕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认定专项奖励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根据《海南省以超常规手段打赢科技创新翻身仗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琼府办〔2021〕24号)要求,海南生态软件园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通过自有资金安排,用于支持在园区内设立,且通过海南省科技管理部门备案,认定为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资金。

第三条 管理局负责以下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一)统筹安排专项资金,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申报、审核、汇总;

(二)编制专项资金奖励计划,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企业名单;

(三)拨付专项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和海南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 申请专项资金奖励的企业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在2022年度内申报,通过相关程序符合了《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关于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标准,并经海南省科技管理部门公告、备案,且该企业在资格有效期内的;

(二)财务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诚信守法经营、未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第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一)在申请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科研严重失信行为的;

(三)申报上年度及当年内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的;

(四)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五)其他不宜资金奖励支持的情形。

第七条 符合本奖励办法申请专项资金奖励条件的企业,每家给予5000元奖励。

第八条 管理局在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名单公告生效后,原则上在30个工作日内发布专项资金申报要求;符合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企业,按照管理局发布的申报要求,登录海南生态软件园企业线上服务平台(www.hsahn.com)填报申请信息。申报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专项奖励资金申请函;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海南省科学技术厅2022年认定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批复文件;

(五)承诺书;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 管理局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及时完成审核。根据审核结果,拟定支持企业专项资金计划,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介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管理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拨付。

第十条 企业应按专项资金当年度申报要求,真实、客观地填报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 管理局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依规对专项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申请单位以弄虚作假等方式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核实,公开通报并追回全额资金,且3年之内不得申报各类管理局补助资金;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