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律师业发展奖励

吴中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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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律师行业国际化发展,鼓励和引导涉外律师业在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港)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根据《关于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其他自贸试验区施行政策的通知》《海南经济特区律 师条例》《海南省中外律师事务所联营实施办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海南律师事务所实行合伙联营的试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和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处,在本市租赁办公用房的。 (二)经省司法厅核准设立的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组建的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在本市租赁办公用房的。 (三)鼓励律师事务所引进经司法部认定的“全国涉外律师人才库”中的国际经济合作、国际贸易、跨境投资、金融与资本市场、海事海商、知识产权与信息安全、涉外民商事诉讼与仲裁等专业领域的优秀律师人才。符合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的律师。
(一)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和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处,在本市租赁办公用房的,连续三年按照年租金总额(以租赁合同和租金支付凭证为准)的50%给予租房补贴,三年内累计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经省司法厅核准设立的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组建的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在本市租赁办公用房的,连续三年按照年租金总额(以租赁合同和租金支付凭证为准)的50%给予租房补贴,三年内累计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鼓励律师事务所引进经司法部认定的“全国涉外律师人才库”中的国际经济合作、国际贸易、跨境投资、金融与资本市场、海事海商、知识产权与信息安全、涉外民商事诉讼与仲裁等专业领域的优秀律师人才。符合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的律师,享受省、市有关高层次人才的优惠政策,包括医疗保障、就医绿色通道、子女免试就近入学、配偶就业安置、住房保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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