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类人才住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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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知识产权类人才引进奖励实施暂行办法》(三科技城〔2021〕416号)及具体条款内容。
知识产权类人才是指提供预审服务、快速维权等知识产权相关服务的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以及在具有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资质企业从事代理活动的持有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的专利代理师。
(一)对知识产权类人才的要求
1.身体状况能够胜任正常工作;
2.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从事预审服务、快速维权、导航运营工作的知识产权类人才,年龄可放宽至不超过50 周岁;
3.能够提供预审服务、快速维权等知识产权相关服务的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或者在具有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资质企业从事代理活动的持有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的专利代理师;
4.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近5年未受到过党纪政纪处分;
5.无不良学术诚信记录,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无刑事处罚记录或涉嫌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明确结论的情形;
6.知识产权类人才已与用人单位签署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且全职在科技城工作;
7.知识产权类人才承诺在科技城的服务期限不少于5年。
(二)知识产权类人才所在用人单位应当同时符合以下第1项至第4项条件,用人单位为企业的,还应当同时符合第5项条件:
1.在科技城控规范围内依法成立,其纳税地、社保缴纳地、实际办公地均在科技城范围内合法正常经营的企事业单位;
2.近1年未曾受到重大行政处罚,不存在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或刑事处罚记录或涉嫌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
3.所属行业及主营业务符合管理局最新发布的《三亚崖州湾科技城重点引进人才产业领域目录》;
4.在科技城范围内实际租赁或自用办公场所面积原则上不低于300㎡,且有10人以上团队全职在科技城工作;
5.用人单位为企业的,需在科技城范围内进行工商注册或经相关部门登记备案后,获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资质证”和“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称号,且有不低于10人的建立了全日制劳动关系的专利代理师员工。企业年纳税总额(不含个人所得税)不低于500万元且企业年度主营业务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同一企业同一年度申报知识产权类人才不超过10人。
知识产权类人才在科技城范围内购买安居型商品房可享受40万元安家保障,分4年等额发放,每工作满一年发放一次,并要求知识产权类人才在三亚崖州湾科技城服务不低于5年,否则需全额退回安家保障。
(一)同一事项已获省、市、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其他资助、补贴、奖励的,不再重复享受。
(二)知识产权类人才根据管理局发布的其他引进人才政策获得A/B/C/D/E/F类人才认定并享受引进人才奖励的,不得再申请本指南相关奖励。
(三)本《指南》中对全职的工作时间要求包括以下类别:
1.在工作日、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中,在崖州湾科技城控规范围内实际开展工作的天数;
2.从三亚崖州湾南山港码头出海且回航的科研考察工作的天数;
3.因执行所在崖州湾科技城用人单位的工作任务需在崖州湾科技城控规范围外出差的天数,出差天数以自然天数计算,即以从崖州湾科技城出发日期和返回崖州湾科技城日期之间的自然天数;
4.人才依法享有的年假、婚丧假、产假天数。
(四)用人单位需满足实质性运营要求,实质性运营要求以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的《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有关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1号)文件的具体要求为准。
(五)用人单位应当对知识产权类人才奖励的后续发放和监督管理承担主动报告和披露义务,在出现知识产权类人才劳动关系变动或者其他影响奖励发放的情形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进行披露。若因用人单位怠于履行披露职责或其他过错导致需要追回已发放奖励的,则用人单位应当对奖励追缴承担责任。
(六)人才奖励管理监督实施年度报告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于知识产权类人才服务期限每满12个月后10个工作日内向管理局提交知识产权类人才年度工作报告(包括工作关系、履职表现等),作为人才奖励后续发放的依据。
(七)服务期自知识产权类人才与所属用人单位签署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起始时间开始计算。若服务期内知识产权类人才更换用人单位,原则上不超过2次且每次间隔时间不多于2个月的,其服务期可连续计算。
(八)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纳入知识产权类人才奖励政策保障范围。
(九)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是指通过全日制全脱产方式获得的学位,并应获得相应的全日制全脱产学历证书。
(十)科技城范围以管理局相关信息平台最新公布的科技城控规图载明的范围为准。
(十一)自然年度释义: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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