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智慧金融综合服务平台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

陈凌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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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海南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关于印发《海南省促进金融业加快发展若干措施实施办法》的通知
申请贷款贴息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注册在海南省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的划型标准,且未纳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失信主体名单。 2.通过海南省智慧金融综合服务平台申请并实现放款的贷款业务,企业须在智慧金融平台进行注册登记,并选择意向银行的金融产品或发布融资需求进行贷款申请。受理的银行应及时处理贷款申请进件,并于贷款审批完成后,通过智慧金融平台反馈授信及放款结果。 3.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与银行签订合同,成功在海南省智慧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实现放款的贷款业务。 4.本办法适用的贷款业务为无抵押信用类贷款业务,包括信用、质押、保证(含担保公司担保)等贷款业务。 5.本办法适用的贷款业务单笔贷款合同金额1000万元(含)以内,且每家企业每年仅能申请一笔合同项下贷款业务的贴息支持。若企业存在同时申请多笔贷款贴息的情况,原则上,一是对贷款结清日最早的一家金融机构的贷款予以贴息;二是贷款结清日相同的,对贷款发放日早的贷款予以贴息;三是贷款结清日和贷款发放日都相同的,对贷款金额高的贷款予以贴息。 6.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根据海南省智慧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发布的通知,申报主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申报。 7.符合每次申报条件的贷款,按照企业实际贷款金额的1%给予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每次申请的贷款期限在1年期(含)以内的按实际期限给予贴息;贷款期限超过1年期以上的,按1年期限给予贴息,在贷款到期结清后,一次性发放补贴。
对通过海南省智慧金融综合服务平台申请1000万元(含)以内无抵押信用类贷款且获批的省内中小微企业,给予实际贷款额度1%的贴息支持,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累计享受贴息次数不超过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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