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产业项目绩效奖励申办

吴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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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海口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海宣联〔2023〕13号)
1.申报主体须为海口市内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且财务管理规范、诚信守法经营;未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依法申报缴纳税款,纳税信用级别不为D级,不存在欠税情形或其他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申报项目须符合海口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方向。 2.申报主体对所申报项目应依法享有独立、完整的产权,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对已经完成且社会效益显著的文化产业项目进行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的30%,奖励额度单项不超过50万元。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