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科技计划项目资助(重大项目立项)

创新发展与农村科技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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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海府规〔2022〕3号)第二条:鼓励企业开展技术创新项目。支持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应用技术研发和关键技术产业化。市财政对企业牵头实施的市科技计划项目按项目研发投入总预算的 30%给予资助,重大类、重点类项最高限额分别为 300 万元、80 万元。对于科技含量高、重点扶持的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以提高资助比例金额。
重大科技专项(研发投入在500万元以上) (一)项目申报单位 1.申报单位为海口市辖区内注册一年以上且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市属单位,具有相应的研发能力和研发投入,可单独或产学研联合申报。 2.申报单位财务状况良好,运行管理规范,具有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等匹配条件,不存在违反科研诚信、失信行为。 3.申报重大科技专项需符合以下条件: (1)申报单位为规模以上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或纳入省统计年报名录单位且上年度完成研发投入统计年报工作。 (2)项目承担单位拥有市级及以上研发机构,企业单位2023年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3%(科技服务类企业不做研发投入要求)。 4.申报重点研发项目的单位需具有较强研发能力,企业单位2023年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应不低于1%(科技服务类企业不做研发投入要求)。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不予受理: (1)学科(课题组)已承担海口市科技计划项目且未验收通过的; (2)申报单位近三年来承担市级科技项目存在验收未通过或申请延期未验收的情况; (3)申报单位存在违反《海口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情况。 (二)项目负责人及成员 1.项目负责人应是申报单位正式职工或驻企科技特派员,当年申报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不能超过1项,正在承担(参与)尚未验收的市级科技项目不超过2项,不存在违反科研诚信、失信行为,不存在承担逾期未结题或无故申请终止项目的情况。 2.负责人除两院院士外,年龄不超过60周岁,项目实施期内在职,熟悉本领域国内外科技和市场发展动态,具有本领域的工作经验,是实际主持研究工作的科技人员并能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组织项目按计划进度实施。 3.项目组成员中,申报单位人员的人数应占到70%以上(产学研联合申报的项目,牵头单位人员不少于50%)。 (三)其他要求 1.项目产业化示范及应用地点应在海口市内。 2.鼓励产学研联合申报。项目合作单位不超过2个,牵头单位应具备项目申报条件,申报时须提交项目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应明确各方的职责、研究内容及资金预算、成果提交的时限、经费的来源及分配方式等主要内容,并经法人单位盖章。创新联合体由牵头单位为项目主承担单位申报。 3.同一单位当年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原则上仅限1项,承担在研项目不超过2项,符合以下条件可增加1项,但承担重大科技专项在研项目不超过2项。 (1)被认定为省级以上创新联合体; (2)被认定为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单位; (3)近三年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单位。 4.项目立项资助额度与申请的财政资金额度不一致时,不足部分由申报单位自筹补足,要求项目总经费不变、指标任务不缩减。 5.涉及生命与健康领域的项目须遵循生物安全及伦理相关法规;申报项目内容属于国家许可管理的(如新药开发等),申报单位要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6.有以下情况之一的项目不予支持: (1)一般加工工业项目和单纯的基本建设项目; (2)已获得其他财政支持的项目; (3)有知识产权权属纠纷的项目; (4)影响社会协调发展、不符合国家节能降耗方向及环境保护政策的项目。
重点支持生命与健康、信息技术、现代农业、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生态环保、海洋科技、公共安全等领域。
无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