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亭县重点研发计划项目

叶才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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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申报单位应为在保亭县行政区域内注册一年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省属驻保亭企事业单位,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可单独或联合申报。 (二)项目申报单位运行管理规范,具有与项目实施相匹配的基础条件,财务状况良好,有研发经费投入,具有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等匹配条件。 (三)鼓励企业牵头或产学研联合申报。提交申报时,两家及两家以上单位联合申请的项目应提交项目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应明确各方的职责、研究内容、成果提交的时限、经费的来源及分配方式等主要内容,并经法人单位签字、盖章。 (四)项目产业化示范及应用地点应在保亭县内。 (五)项目组成员、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具有良好的信誉。 (六)企业单位当年申报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县级科技计划研发类项目不得超过1项,违反规定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 (七)企业单位(含合作单位)自筹经费不低于财政补助经费,并出具承诺函。 (八)项目负责人为在职人员,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熟悉本领域国内外技术和市场动态及发展趋势,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九)申报项目优先支持我县十大特色产业、科研院所、规上企业、县高层次人才、县急需紧缺人才、县引进人才和高新技术企业及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科技项目。
1.重点支持项目经费最高不超过30(含)万元,项目评审和立项时,各申报单位按照科研项目资金与研究任务相匹配的原则,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项目立项时,根据专项资金总额综合平衡安排支持经费,但不得压缩任务内容和考核指标。 2.严禁同一个研究项目同时向多个部门或省级部门申报;已获得财政资金(含省级、中央)支持的科技项目不得再以同类项目申报我县重点研发计划项目。 3.具体研究方向详见申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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