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指山市新能源汽车推广联席会议办公室 关于印发《五指山市2022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五指山市新能源汽车推广联席会议办公室

关于印发《五指山市2022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五指山市2022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已经第五届第1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五指山市2022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



五指山市新能源汽车推广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2年7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五指山市2022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建设思想和对五指山的殷殷嘱托,加快融入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建设,推进生产生活绿色转型,引导鼓励清洁能源、新能源汽车消费,根据《海南省2022年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若干措施》文件要求,现对使用新能源汽车并在五指山市注册登记者给予奖励,具体方案如下:

一、奖励对象及标准

奖励对象为在我省汽车销售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新车并在我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车辆管理所登记上牌的机动车所有人(个人和非个人用户,下同)。本奖励政策与《海南省2022年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若干措施》同时享受。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的新能源汽车不列入奖励范围。

(一)鼓励使用新能源货车。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在我省购买新能源载货营运汽车(含邮政快递及城市物流配送车辆)新车并在我市注册登记的,自车辆注册登记起一年内核算里程达3万公里后,按重型、中型、轻型及以下每辆车分别可申领0.6万元、0.4万元、0.2万元的运营服务补贴。

(二)鼓励使用新能源环卫车。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在我省购买新能源城市环卫车新车并在我市注册登记的,自车辆注册登记起一年内核算里程达1万公里后,每辆车可申领0.6万元的运营服务补贴。

(三)鼓励使用新能源营运车辆(含旅游客车、班线客车、微公交等)。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在我省购买新能源营运车辆(含旅游客车、班线客车、微公交等)新车并在我市注册登记的,自车辆注册登记起一年内核算里程达3万公里后,按大型、中型、小型及以下每辆车分别可申领0.6万元、0.4万元、0.2万元的运营服务补贴。

(四)鼓励个人及其他领域使用新能源汽车。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在我省购买新能源汽车,并在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初次登记上牌的车辆(含2021年12月购买并在2022年1月1日后完成初次登记上牌的车辆)。

按照新能源汽车购车价格对个人及其他领域(不包含奖励对象前三项车型和用途)分档给予综合奖励。其中,购车价格在10万元以下的每辆奖励人民币5000元,购车价格在10万元(含)~20万元(含)的每辆奖励8000元,购车价格在20万元以上的每辆奖励10000元。购车价格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金额为准(换电式车辆购车价格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与开具给机动车所有人的电池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之和为准)。

(五)鼓励淘汰老旧汽车。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在我省购买新能源汽车新车并在我市注册登记后,报废其名下在我省注册登记的老旧汽车(首次注册登记时间在2016年12月31日之前,且2021年12月31日之前已登记在其名下),可申领0.4万元报废旧车节能减排综合奖励。每位申请人只能享受一次0.4万元的奖励。此项可与第四项同时申请。

(六)鼓励汽车销售企业或4S店推广销售新能源汽车。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在我市新登记注册为独立法人且税收征管关系、统计关系均在五指山市的汽车销售企业或4S店,新能源汽车新车销售额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对在我市登记注册为独立法人的汽车销售企业或4S店,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每销售一辆新能源汽车新车并指导用户在五指山市上牌,给予企业奖励1000元/辆,全市奖励总额不超过5万元。

二、奖励规模

(一)对新能源货车、新能源环卫车、新能源营运车辆(含旅游客车、班线客车、微公交等)奖励总量不超过100辆,具体以新能源汽车所有人在我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车辆管理所登记上牌的办结时间(车辆登记证书打印时间)先后排序录取,先到先得。

(二)对在我市个人及其他领域奖励总量不超过200辆,具体以新能源汽车所有人在我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车辆管理所登记上牌的办结时间(车辆登记证书打印时间)先后排序录取,先到先得。

(三)对淘汰老旧汽车的奖励总量不超过100辆,具体以老旧汽车所有人车辆淘汰办结时间(机动车注销证明书打印时间)先后排序录取,先到先得

三、奖励申报

(一)新能源货车、新能源环卫车、新能源营运车辆(含旅游客车、班线客车、微公交等)申报

以海南省工信厅审核公示结果为准,待公示结束后,公示名单内的新能源汽车所有人(包括个人用户和非个人用户)10日内将申报材料交至市科工信局申报。

个人用户主要包括:身份证、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银行账户信息、《申报车辆自初次登记日期起两年内不办理过户的承诺书》等材料。

非个人用户主要包括:营业执照、行驶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银行账户信息、《申报车辆自初次登记日期起两年内不办理过户的承诺书》等材料。

(二)个人及其他领域申报

符合资金申报要求的机动车所有人按照自愿申报的原则自行申报,为方便机动车所有人申报,我市充分利用海南省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综合奖励资金申报平台。原则上线上申报为主,线下申报为辅。申报方式和申报材料如下:

1.线上申报:以省工信厅发布的申报要求为准。

2.线下申报:机动车所有人按要求编制申报材料并装订成册,一式两份,送市科工信局申报。申报截止时间2023年1月20日(含),逾期不申报的视为放弃奖励资格。

个人用户主要包括:身份证、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银行账户信息、《申报车辆自初次登记日期起两年内不办理过户的承诺书》等材料。非个人用户主要包括:营业执照、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银行账户信息、《申报车辆自初次登记日期起两年内不办理过户的承诺书》等材料。

(三)淘汰老旧汽车申报

申报淘汰老旧汽车补贴的用户,除提供个人用户或非个人用户购买新能源汽车所需材料外,还需提供《机动车注销证明书》等机动车注销相关材料。申报截止时间2023年1月20日(含),逾期不申报的视为放弃奖励资格。

(四)汽车销售奖励申报

汽车销售企业或4S店应满足以下条件:在我市注册登记并缴纳相关税费;出售新能源汽车销售额在财务报表中体现,且车辆初次登记在我市上新能源汽车号牌。

符合资金申报要求的企业按照自愿申报的原则自行申报,申报截止时间2023年1月20日(含),逾期不申报的视为放弃奖励资格。申报方式和申报材料如下:

1.申报方式:企业负责人自行到市科工信局提交申请材料,并携带法人身份证和企业营业执照、车辆购销合同和销售发票等原件,现场查验后归还。

2.申报材料(申请材料按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如下: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银行账户信息、车辆购销合同、销售发票复印件、能够体现新能源汽车销售额的财务报表和市科工信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奖励资金来源与管理

(一)购车奖励实行2023年初清算,拨付2022年度购车奖励金额,市财政局将奖励资金纳入2023年度财政预算进行安排。

(二)市科工信局联合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车辆管理所对车辆购买者的申报材料进行资格联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车辆管理所将初次登记上牌的新能源汽车情况提供至市科工信局,并对享受补贴车辆过户进行审核。

(三)市级奖励申报的材料由市科工信局负责审核。机动车所有人递交申报材料时须带上所有材料的原件,市科工信局现场核对后归还原件。

(四)市科工信局对个人或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经公示无异议后,向市财政局申请新能源汽车使用奖励资金,市科工信局收到市财政局新能源汽车使用奖励资金后,按规定及时拨付,不得截留或挪用。

五、其他有关事项

(一)市科工信局要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公安部门开辟新能源汽车上牌专用通道,确保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有序进行。

(二)我市汽车销售企业要把产品销售优惠和政府财政奖励区别开来,严禁汽车销售企业扣除政府财政奖励后开具销售发票;汽车销售企业多开、虚开、伪造销售发票协助机动车所有人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将取消所涉车辆申报奖励资格,依法追究责任。

(三)申报人应对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将取消机动车所有人奖励资格、追缴奖励资金,依法追究责任。

(四)申报人应为机动车所有人,申报人与提供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换电式车辆包括开具给机动车所有人的电池增值税专用发票)、行驶证、银行账户所有人必须一致。

(五)申报人应与汽车销售企业确认提车、预计完成登记上牌时间,避免因逾期登记上牌导致无法享受综合奖励。

(六)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用财政资金购买的新能源汽车不列入奖励范围。

(七)本方案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

(八)本办法由市科工信局负责解释,可根据国家政策变化、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推广应用规模等因素,适时调整本办法中的相关政策和标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附件:申报车辆自初次登记日期起两年内不办理过户的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