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促进“小升规” 成长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七仙岭农场、新星居,县政府直属各单位及各企事业单位: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促进“小升规”成长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

促进“小升规”成长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培育壮大市场主体、推动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企业“小升规”成长行动方案〉的通知》(琼府办函〔2021〕522号)要求,为进一步促进我县规模以下小微企业(含个体户)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以下简称“小升规”),实现经济增长、促进就业创业和维护社会稳定的良性互动,助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积极培育扶持,引导促进一批小微企业发展壮大,推动

我县小微企业升规总量显著提升。

2022年,培育增长6家规模以上企业。

2023年,培育增长6家规模以上企业。

2024年,培育增长6家规模以上企业。

2025年,培育增长7家规模以上企业。

二、成立保亭县“小升规”工作领导小组

(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李英挺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冯清松   县科技和工业信息产业局局长

            杨月虹   县财政局副局长

            黄之裕   县统计局副局长

成员:陈宝星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林  良   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颜春海   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副局长

         陈翔华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

         陈道娟   县税务局副局长

         许书礼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杜士海   县交通局副局长

         陈海佳   县住建局副局长

         符  发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王亚婷   县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樊  超   县委人才发展局局长          

         黄卓爽   县金融事务中心负责人

         黄  超   人民银行保亭县支行副行长

         柳小杰   银监会保亭办事处副主任

         陈善超   县水务服务中心副主任

         钱政香   县供电局副总经理

(二)工作机构及职责

保亭县“小升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及县委、县政府工作安排,加强对“小升规”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协调解决促进“小升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快推进我县规模以下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科技和工业信息产业局,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督促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县科技和工业信息产业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县科技和工业信息产业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三、主要措施

(一)建立“小升规”重点企业培育库。

1.以现有年主营业务收入500-2000万元规模以下企业中成长性较好的为重点培育对象,包括工业、服务业、旅游业高新技术产业、热带特色高效农业、建筑业企业等。每年统筹各行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等相关情况,建立重点培育库。对列入“小升规”重点培育库的企业加强分类指导和梯度培育,实施精准对接服务,及时跟踪掌握企业生产运行情况,协调解决企业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确保新升规企业及时纳入统计范围。(责任单位:县科工信局、县发改委、县旅文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住建局、县卫健委、县交通局、县水务服务中心、县市监局、县生态环境局、县资规局、县统计局等)

(二)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2.全面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已出台的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进一步推进减税降费。各行业主管部门不得自行集中清缴历史欠费,不得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局等)

3.重点培育企业及新升规企业按期缴纳税款有困难且符合法定条件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延期缴纳税款,符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困难减免税。小微企业在升规过程中进行资产重组的,对资产重组过程中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住建局等)

(三)强化融资支持。

4.推动政银企合作,鼓励银行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前提下,开发针对重点培育企业和新升规企业特点的专项金融产品,用活用好“助保贷”“政保贷”“琼科贷”等金融产品,拓宽抵押担保物范围,积极发展供应链融资等融资方式,采取提供优惠利率、提高授信额度等方式加大融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县财政局、人行保亭支行、县金融事务中心、银保监会保亭办事处、县科工信局、县发改委等)

5.充分发挥政府性担保机构的融资增信作用,持续完善政府性担保体系、推广银担分险模式,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提高小微企业担保业务规模,为小微企业提供低费率的融资担保服务。(责任单位:县财政局、人行保亭支行、县金融事务中心、银保监会保亭办事处、县科工信局、县发改委等)

6.对重点培育企业和新升规企业开展信用评级服务,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为重要参考,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机构等结合企业信用评价情况,向企业提供优惠融资服务。用好“信易贷”平台,鼓励银行金融机构有针对性地为抵质押品不足但信用状况优异或没有银行贷款记录的新升规企业发放信用贷款。(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财政局、人行保亭支行、县金融事务中心、银保监会保亭办事处等)

(四)强化公共服务。

7.安排专项经费,针对小微企业开展扶持政策、财税知识、统计报表等方面辅导,以及管理咨询、投融资、上市辅导、数字化转型、创新支持、创业辅导、人员培训、企业管理、法律服务、市场拓展等公共服务,加强对重点培育企业和新升规企业的专项培训,提升企业经营管理能力和水平。(责任单位:县科工信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统计局、县人社局、人民银行保亭支行、县金融事务中心、县市监局等)

8.积极引导新升规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加强培育力度,将升规3年内的企业作为支持申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的重点对象,经审核认定后享受相应优惠政策及服务。(责任单位:县科工信局、县财政局、人民银行保亭支行、县金融事务中心、县税务局、县统计局、县人社局、县市监局等)

9.鼓励大企业按市场化原则发展平台经济,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物资采购、人才培养、品牌嫁接等各环节与重点培育企业和新升规企业合作,构建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的新生态、新格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科工信局、县人才发展局、县市监局)

10.支持大中专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等,针对重点培育企业和新升规企业开展人才培养、员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和用工对接输送服务。(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教育局)

(五)强化要素保障。

11.积极引导重点培育企业和新升规企业集中、集约、集聚发展,依法依规保障企业生产用水、用电、用气、用地需求。全面落实一般工商业电价降价和优惠政策,严格执行转供电环节电价收费规定,降低企业要素成本。(责任单位:县市监局、县发改委、县科工信局、县资规局、县住建局、县水务服务中心、县供电局等)

(六)实施奖励引导。

12.对首次升规并纳入县统计部门联网直报的工业企业,县级财政给予企业管理团队5万元奖励,若与县级同类其他奖励政策重复的,按就高标准执行。(责任单位:县科工信局、县财政局)

四、组织保障

(一)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小升规”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年度工作推进计划,落实责任分工。进一步整合政策资源和要素资源,形成各方参与、积极配合、齐抓共管、互相促进的良好局面,积极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和成长发展中的困难,确保“不掉规、不退群”。

(二)加强组织协调。充分发挥“小升规”工作领导小组作用,不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及时协调解决“小升规”工作推进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三)强化督查督办。“小升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对全县“小升规”工作的督促检查,每年将“小升规”工作年度任务目标细化、分解到到各主要部门,加强工作考核,每年组织专项督查,对政策执行不力、落实不到位的单位进行通报。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实施至2025年12月31日。方案中涉及的财政支持政策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措施的通知》(琼府办〔2021〕65号)执行。



附件:1.规上企业认定标准

附件1

规上企业认定标准

规上企业是规模以上企业的简称。一般以年产量作为企业规模的标准,国家对不同行业的企业都制订了一个规模要求,达到规模要求的企业就称为规模以上企业,纳入统计联网直报的全部规模以上企业(即“四上”企业),包括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其他有5000万元及以上在建项目的法人单位。具体标准如下:

1.规模以上工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单位。

2.有资质的建筑业:有总承包和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

3.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法人单位。

4.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

5.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

6.规模以上服务业: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社会工作。

7.其他有5000万元及以上在建项目的法人单位:未纳入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且在报告期内有计划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在建投资项目的法人单位。